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如下: 1、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,每个防火分区允许**建筑面积,不应超过5.1.1的规定。 2、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等,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,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,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**建筑面积为4000㎡;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**建筑面积为2000㎡。 3、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,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**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㎡,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允许**建筑面积可增加1.00倍。 4、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、敞开楼梯、自动扶梯、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,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,其允许**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.1.1条的规定。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,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。 5、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、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,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 5.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、窗,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、窗。 5.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、通道等,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帘分隔。 5.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 5.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 6、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、净高不超过6.00m的房间,应采用挡烟垂壁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.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。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㎡,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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